(2016)皖082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合肥市肥东天雪面粉有限公司与安徽善民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肥东天雪面粉有限公司,安徽善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416号原告:合肥市肥东天雪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道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善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善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善来,该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善民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善民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善民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1账户内存款,以人民币35338.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