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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某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杨某某与金某某各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给上诉人金某某),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珍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