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金某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柳静,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杨某某与金某某各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给上诉人金某某),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珍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