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安某与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郑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安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玲与被告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