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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安某与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郑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安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玲与被告郑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