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何艳东与王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东,王晓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851号原告何艳东,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晓峰,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艳东诉被告王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