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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秀英诉王兆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王兆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57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卡。被执行人王兆强,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无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王兆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3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