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仇士运与张海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士运,张海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089号原告:仇士运。委托代理人:张会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瑞瑞,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357900663。负责人:赵善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仇士运诉被告张海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仇士运书面申请撤诉,且原告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士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士运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