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曾丽芬与曾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芬,曾云全,曾永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曾丽芬,女。委托代理人胡妍辉,女。被执行人曾云全,男。被执行人曾永兵,男。申请执行人曾丽芬与被执行人曾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曾丽芬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云全应将位于通海县高大乡普丛村委会陶茂村的1.64亩土地(分别为河边0.82亩、大树脚0.22亩、大树脚0.6亩)返还给曾丽芬;由被执行人曾云全支付给曾丽芬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的承包款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本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8日追加曾永兵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强制执行并将陶茂村的1.64亩土地(分别为河边0.82亩、大树脚0.22亩、大树脚0.6亩)交付曾丽芬管理,申请人曾丽芬自愿放弃承包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