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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福建天守金仁大酒店有限公司与龙岩大行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天守金仁大酒店有限公司,龙岩大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守金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廖金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大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徐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守金仁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大行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514054.44元及利息、违约金100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