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乙,縢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2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腾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冷刚,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5001200610763081。被告人张某乙,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惠绘、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腾某及其辩护人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君之楼KTV唱歌、饮酒后离开时,张某甲无故与被害人黄某、王某发生轻微口角纠纷,后经沟通解释,纠纷平息。张某甲与腾某、张某乙、张某丙驾车离开。后腾某、张某乙、张某丙因误信张某甲所称二被害人看不惯张某乙且要打张某乙,遂由张某丙驾车寻找二被害人讨要说法。后在鹿角迎宾花园小区门口拦截到二被害人,并无故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头部、面部、颈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重庆市公安局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接受民警传唤后到案,并从张某甲处扣押水果刀1把。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王某损失2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晏某某、封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腾某、张某乙、张某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腾某的辩护人提出腾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腾某的辩护人提出腾某有立功、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公安机关在案发次日,即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传唤,故被告人腾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立功的条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没收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