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邓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49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农民。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邓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太浦河梅堰河段一船上,组织戴某、陈某甲、叶某等30人以赌“筒子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赌资人民币70000余元。被告人邓某于2015年8月31日主动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陈某甲、叶某、侍某、吴某甲、罗某甲、李某甲、郑某、唐某、周某、李某乙、李某丙、夏某、薛某、李某丁、金某、陈某乙、胡某甲、徐某、袁某、王某甲、肖某、王某乙、刘某某、杨某甲、张某甲、梅某、罗某乙、孔某、吴某乙、沈某、张某乙、张某丙、赵某、庄某、刘某、李某戊、钱某、柳某、张某丁、胡某乙、马某、陈某丙、陈某丁、黄某、凌某、冯某、张某戊、宋某、吴某丙、杨某乙、张某己、吴某丁、夏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