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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袁小春与杨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春,杨泽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085号原告:袁小春。被告:杨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春诉被告杨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小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小春负担。审判员  胡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