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03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0326民初332号原告:陈某某,女,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跃铧,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姬某某,男,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连志超,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为民审判员 马 涛陪审员 王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超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