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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03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0326民初332号原告:陈某某,女,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跃铧,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姬某某,男,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连志超,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为民审判员  马 涛陪审员  王新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超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