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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凌华茂与陈群、还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华茂,陈群,还梅,邹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凌华茂,居民。被执行人陈群,居民,被执行人还梅,居民。被执行人邹书祥,居民。申请执行人凌华茂与被执行人陈群、还梅、邹书祥民间借贷纠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秦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邹书祥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人民币1万元本金及利息,同年11月30日前还人民币1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人民币1万元本金及利息,同年11月30日前还人民币1万元本金及利息;二、如有一期被执行人邹书祥不履行,则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秦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义务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