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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09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于某地址,因被告不在仁兆镇大城西村居住,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于某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于某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