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09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该案立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于某地址,因被告不在仁兆镇大城西村居住,本院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于某的确切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于某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法公告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