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万建国、陈保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建国,陈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万建国,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陈保林,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2015)宜中民四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保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保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90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或查封执行人陈保林房屋等相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燕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肖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