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绍华、黎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华,黎某,罗统炎,罗统广,罗广荣,罗媚丹,罗玉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绍华,男,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黎某,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统炎,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统广,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广荣,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媚丹,女,199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罗玉炜,男,200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法定代理人黎某,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系罗玉炜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黎某、罗统炎等六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林绍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履行还款6万元,清偿了部分债务。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黎某、罗统炎等六人自愿在2016年6月13日前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本金24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逾期将由法院依法拍卖其位于北流市永丰二区186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林绍华表示同意并接受该还款方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绍华与被执行人黎某、罗统炎等六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达成的和解协议还清欠款,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林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