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42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在高安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某某自愿承担。审判长 葛永忠审判员 况小建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