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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集安市医院与孙贵福医疗服务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医院,孙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医院。法定代表人安锦新,院长。被执行人孙贵福,,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太王镇民主村*组。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医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贵福医疗服务合同执行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证劵信息等进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可能,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次终结的金额为19532.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