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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995号原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国强,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尹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