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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齐学新与李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学新,李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517号原告齐学新,陕西省吴起人。被告李向峰,陕西省吴起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齐学新与被告李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学新在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学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