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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孙年寨与邓昌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年寨,邓昌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孙年寨,男,汉族,1968年5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邓昌宗,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作出的(2013)头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昌宗银行存款361798.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昌宗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在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