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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明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柏,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明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诉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5)宁民诉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明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不开庭、不谈话、不了解情况下所作裁定属于违法。本案在南京市六合法院立案后又移交大厂法庭,大厂法庭不予受理,属于违法行为;本案有新证据证明不属于重复诉讼;当事人多项诉讼请求虽基于相同事实,但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分别作出认定。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结合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二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法院不能简单的以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提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明柏在另案中,以张民富、朱丽华、湛忠祥和葛塘街道办事处知情而不出庭作证,苏世琴不如实反映情况,导致其败诉为由,起诉要求上述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1万元。该案已经过一、二审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明柏仍以相同事由认为苏世琴等人在所讼案件中未予作证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其败诉,请求判令赔偿损失1万元。李明柏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起诉,因其基本事实已有生效判决所确定,李明柏不得要求重新确定事实,本案也不能就同一事项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一、二审认为李明柏属于重复诉讼并无不当。综上,李明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爱莉审 判 员  诸锡威审 判 员  衡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周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