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厚丽与江苏鸿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厚丽,江苏鸿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2137号申请执行人张厚丽。被执行人江苏鸿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4幢934。法定代表人姜志勇。申请执行人张厚丽与被执行人江苏鸿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852号仲裁裁决:一、被执行人江苏鸿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即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资1380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鸿华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即时支付申请执行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4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2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查找无着。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852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庾 晨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万雨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