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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字第005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佐英与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佐英,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503-2号申请执行人胡佐英。被执行人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乔如美,该董事长。胡佐英申请执行连云港赛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一、赛诺公司偿付胡佐英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并扣除已付的24万元利息中超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部分)。二、案件受理费81240元,由胡佐英负担34933元,赛诺公司负担46307元。因被执行人赛诺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佐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常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连云港赛诺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赛诺环球国际大厦701至704室、706至713室、715室至719室、801至821室、823室共计39套房产(丘号:01691128-101至-104、-106至-113、-115至-119、-124至-144、-146)进行评估,评估总价:825.239万元,详见评估报告。并对上述39套房屋进行拍卖。经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为:701室149072元、702室232416元、703室158024元、704室144232元、706室144232元、707室158024元、708室144232元、709室158024元、710室144232元、711室198224元、712室144232元、713室159760元、715室249584元、716室144232元、717室144232元、718室238800元、719室144232元、801室149072元、802室232416元、803室158024元、804室144232元、805室158024元、806室144232元、807室158024元、808室144232元、809室158024元、810室144232元、811室198224元、812室144232元、813室159760元、814室285000元、815室249584元、816室144232元、817室144232元、818室238800元、819室144232元、820室158024元、821室144232元、823室145064元,总计6609840元。现申请执行人胡佐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将上述39套房屋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保留价冲抵本案债务。本案执行本金4000000元,利息(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4年9月20日止)1752066.68元,迟延履行金(以5752066.68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9月21日至2016年3月30日止)1015028.86元,案件受理费46307元,被执行人共计欠款6813402.54元,用价值6609840.00元的房屋抵债,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60409.56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案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履行其义务,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赛诺公司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胡佐英愿意接受上述39套房屋流拍价格冲抵被执行人的全部欠款,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收取执行费60409.5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连云港赛诺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赛诺环球国际大厦701至704室、706至713室、715室至719室、801至821室、823室共计39套房产(丘号:01691128-101至-104、-106至-113、-115至-119、-124至-144、-146)的查封。二、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赛诺环球国际大厦701至704室、706至713室、715室至719室、801至821室、823室共计39套房产(丘号:01691128-101至-104、-106至-113、-115至-119、-124至-144、-146)归胡佐英所有,以冲抵被执行人连云港赛诺房地产有限公司欠其全部借款。三、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庆忠执行员  郑 照执行员  王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宇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