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纪星慧与钟跃进返还原物纠纷2016民辖终8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跃进,纪星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跃进,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许可,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庆新,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星慧,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夏海龙,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煜,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2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自2013年1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3号3007房,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信息显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