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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张xx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2刑初14号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1998年6月18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9月14日因涉嫌赌博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9日经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明宽,霍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侯伟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李明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后半年至2015年9月,被告人张xx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给董x、成xx、张xx提供网络赌博账号、密码的方式,供其三人在菲律宾圣安娜网络“百家乐”平台进行赌博。其中董x参与赌博的赌资达158万余元,成xx、张xx赌资均为5000元,张xx从中抽头渔利。非法所得8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xx户籍证明,张xx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提取清单,霍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关于张xx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董x、成xx、张xx询问笔录,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银行转账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物证长城牌电脑主机一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确已构成赌博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又能积极主动接受处罚并积极退赃,本院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二、非法所得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建华审 判 员  廉爱玲人民陪审员  刘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房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