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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3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捌金才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捌金才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3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泸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捌金才,男,1965年4月3日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泸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泸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住泸水县六库镇排路坝村委会排路坝*组**号。辩护人普共才,怒江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泸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泸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捌金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捌金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怒江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碧伟、杨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捌金才及其辩护人普共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泸水县新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修建六库镇四十米大道延长线挡墙时,造成位于上排路坝原砖瓦厂大门对面被告人捌金才家用于出租的部分平房墙体开裂。2014年5月20日,捌金才在没有办理任何建房手续及作地质勘查的情况下,拆除原址上的危房,擅自在原址上建盖新房。因捌金才家用于出租的房屋下填埋有原砖瓦厂煤灰,建房时正值雨季,在开挖地基时,造成赖茂村公路路基部分坍塌,致使车辆无法通行、建房受阻,并严重影响到周边居民的安全。捌金才为了便于建房,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拆挖了六库镇四十米大道延长线挡墙25.6米。2014年7月17日泸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向捌金才发出通知:立即将拆除的防护挡墙予以恢复及保证周边住户住房的安全,捌金才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拒绝恢复被其擅自拆除的挡墙。经泸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泸发改价鉴【201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确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01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时间和地点。4、泸水县人大常委会泸人发【2015】1号文件,证实泸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发出《关于对县十二届人大代表捌金才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的通知。5、证人朱金福的证言,证实有群众反映被告人捌金才在未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拆除挡墙,管委会接到举报后,安排其去公安局报案的事实。6、证人姬才福、聂长胜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捌金才因为建房需要,向泸水县新城区管委会、泸水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提出过申请,但没有批准的事实(因为当时该挡墙的权属不明)。7、证人张行政、武福伦的证言,证实在帮被告人捌金才建房时,因为土方拉不出去,被告人为了方便施工,就拆除了挡墙的事实。8、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所处的具体方位和地点。9、泸水县人民政府泸政复【2015】142号文件,证实泸水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批复,同意将安置户安南益等安置的宅基地和边角零星土地依法出让,其中包括了被告人捌金才在内。10、泸水县新城区管委会泸迁管发【2014】90号文件,证实关于对排路坝村民捌金才擅自建盖住房破坏公共设施事宜的处理情况向人民政府作了报告。11、泸水县新城区管委会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第十一期会议纪要,证实泸水县人民政府对排路坝村民捌金才擅自破坏国有资产建盖住房的专题协调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一是相关部门原承诺的问题,如捌金才恢复重建后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挡墙问题可采取两种依法处理的方式:(1)、请相关部门对捌金才擅自开挖挡墙问题进行评估并依法责令其进行赔偿;(2)、责成捌金才按照要求自行恢复挡墙。三是尽快向县政府报告相关情况,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12、泸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于2014年7月17日对被告人捌金才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汛期来临前将拆除的防护挡墙予以恢复及保证周边住户住房的安全,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但被告人捌金才拒绝签收的事实。13、泸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泸发改价鉴【201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根据价格鉴定依据和价格鉴定方法,确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016.00元,并已经告知被告人的事实。14、泸水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被告人捌金才于2015年12月18日交清了赔偿款人民币41016元的事实。15、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捌金才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拆挖泸水县六库镇四十米大道延长线挡墙,价格为4101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捌金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捌金才以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的意见:酌情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该案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的证据,经查,收集合法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应予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捌金才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2016年2月16日泸水县县城搬迁建设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泸水县县城搬迁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捌金才损毁四十米大道延长线挡墙的情况说明》,说明泸水县县城搬迁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实施四十米大道延长线工程建设时,在施工过程中,因塌方致使捌金才房屋地基挡墙开裂,房屋整体倾斜。经鉴定,捌金才房屋为重度危房。经协商,该委与捌金才达成房屋赔偿协议。2014年7月,捌金才拆除危房在原有地基上重新开挖房屋基础时,往赖茂老公路下方打了13棵防滑桩。但在施工时,2棵防滑桩倒塌产生塌方,为便于清理塌方,捌金才到县级部门申请开挖挡墙,清运土方,未获许可,后捌金才向该委提出要求,该委同意打开长度约6米的挡墙,但捌金才开挖挡墙长度为25.6米,经鉴定毁坏挡墙的价格为41016元。事后,捌金才深刻认识到过错,并已向县检察院缴纳了挡墙价款。该证据经当庭进行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捌金才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四十米大道延长线挡墙25.6米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人捌金才关于其拆除挡墙的行为已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上诉理由。经审查,2014年6月份,上诉人捌金才向泸水县县城搬迁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要拆除挡墙的要求后,泸水县县城搬迁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姬才福告知要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同时建议可先拆除5-6米左右的缺口,以便运输材料或土石方,等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再根据批准情况进行拆除。但捌金才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将挡墙拆除25.6米,经鉴定造成国家损失41016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捌金才明知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能擅自拆除属于国家财产的挡墙,仍私自拆除挡墙25.6米,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故上诉人捌金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且上诉人捌金才积极缴纳了所拆挡墙的价款41016元,悔罪态度好,可对上诉人捌金才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泸水县人民法院(2015)泸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捌金才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泸水县人民法院(2015)泸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捌金才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捌金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寸镱庭审判员  宋学才审判员  和新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