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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范媛与宋佳兵、戴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媛,宋佳兵,戴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617号原告范媛。被告宋佳兵,现下落不明。被告戴莉莉,现下落不明。原告范媛与被告宋佳兵、戴莉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佳兵、戴莉莉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2年以来,被告宋佳兵多次以经营之需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20日,被告宋佳兵以同样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时双方对以前的债务进行了清算,被告宋佳兵向原告分别出具40000元借条和20000元借条。被告宋佳兵口头承诺上述款项于2014年年底归还原告,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宋佳兵未还款。因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两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宋佳兵多次以经营之需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2月20日,被告宋佳兵因同样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时双方对以前的债务进行了清算,被告宋佳兵向原告分别出具40000元借条和20000元借条。被告宋佳兵口头承诺上述款项于2014年年底归还原告,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宋佳兵未还款。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宋佳兵的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汇款凭证、两被告婚姻信息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确认被告宋佳兵向原告借款合计6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佳兵向原告借款后,负有及时归还借款的义务。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佳兵、戴莉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媛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 判 长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高灿余人民陪审员  沈益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