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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木炎与谭永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木炎,谭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张木炎,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现住。被执行人谭永志,男,汉族,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谭永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永志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2月9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张木炎。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永志在茂名市xxxxxxxx部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谭永志的工资收入3000元(详细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杰审判员 :吴永堂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