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4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波与仲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仲鸣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162号之一原告李波。被告仲鸣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仲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