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园民初字第04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波与仲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仲鸣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4162号之一原告李波。被告仲鸣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仲鸣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