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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管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秋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秋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管初字第00026号原告:吉林省秋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岿然,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秋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告因原告撤回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撤回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刘 岩人民陪审员  王一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星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