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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庄明根、庄璐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明根,庄璐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庄明根。被申请人庄璐红。现下落下明。申请人庄明根要求宣告庄璐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申请人庄明根于1992年7月7日与张秀琴登记结婚,1993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庄璐红。2001年2月12日庄明根与张秀琴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庄璐红由庄明根抚养成人。庄璐红于2008年12月份离家出走与家中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宣告庄璐红死亡。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3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一年已届满,庄璐红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庄璐红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可以宣告死亡的时间,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一年后,庄璐红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庄明根作为被申请人庄璐红的父亲,要求宣告庄璐红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庄璐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