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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秦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520号原告秦某甲,男,192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胡建,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乙,女,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秦某丙,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秦某丁,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秦某戊,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甲诉被告秦某乙、秦某丙、秦某丁、秦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甲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巧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