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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徐明、赖机敏与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赖机敏,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501号原告徐明,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赖机敏,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赖寿春(系原告赖机敏的父亲),男。被告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吴体芳,经理。原告徐明、赖机敏与被告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赖机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63元由原告徐明、赖机敏负担。审判员  陈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