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继军与尚铭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军,尚铭旭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李继军,男,1968年11月14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尚铭旭,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李继军与被告尚铭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李继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原告李继军负担;剩余113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继军。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