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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继军与尚铭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军,尚铭旭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李继军,男,1968年11月14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尚铭旭,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李继军与被告尚铭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李继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原告李继军负担;剩余113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继军。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