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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取珍、周晓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取珍,周晓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徐取珍。被申请人:周晓茜,系申请人之女。申请人徐取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晓茜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从2011年3月14日从学校出走至桐乡乌镇,在当地旅馆住上一晚后至今杳无音信,后当地盐官渔民在2011年3月15日捕鱼时,在海中发现被申请人的随身背包,并据渔民陈述,其看到二只手在海中举高着,随后被申请人家人向派出所报案。经过多年寻找,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周晓茜死亡。经查,申请人徐取珍与被申请人周晓茜系母女关系。周晓茜自2011年3月14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晓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晓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晓茜自2011年出走后,至申请人徐取珍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晓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陆一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