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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桂苓、王德东、王树成与苗爱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苓,王德东,王树成,苗爱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苓。申请执行人王德东。申请执行人王树成。被执行人苗爱墙。本院在执行张桂苓、王德东、王树成与苗爱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