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桂苓、王德东、王树成与苗爱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苓,王德东,王树成,苗爱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苓。申请执行人王德东。申请执行人王树成。被执行人苗爱墙。本院在执行张桂苓、王德东、王树成与苗爱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荆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