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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513号原告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西一路小区18栋1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余启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徐敦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丽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