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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田海与柏道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柏道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81执1号申请执行人田海,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柏道力,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应付案款2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柏道力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除已经抵押财产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