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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范维源、梁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范维源,梁丽英,范萍珍,林谨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梁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地址:广东省怀集县。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莫俊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是。委托代理人黎永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是。被告范维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236。被告梁丽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024。被告范萍珍,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305。被告林谨记,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81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诉被告范维源、梁丽英、范萍珍、林谨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范维源已经全部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6元,撤诉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金联代理审判员  梁有扩人民陪审员  梁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