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怀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怀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630号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浏阳市金沙北路声威巷52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彭述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光本,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达浒镇金坑村田背组191号。公司职员。被告肖怀汉。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怀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粟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