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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11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46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于某,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8元,撤诉减半收取793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