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11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46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于某,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8元,撤诉减半收取793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