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曹其文与项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其文,项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曹其文。被告项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其文与被告项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其文以涉案款项已在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项玉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曹其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其文撤回对被告项玉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曹其文负担。审 判 长 林爱玉人民陪审员 戴丽平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