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邵正风与戴东生、俞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风,戴东生,俞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2085号原告邵正风,退休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周正亚、左文龙,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东生,个体户。被告俞忠兰,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以亮,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正风与被告戴东生、俞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玲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正风的委托代理人周正亚、左文龙,被告戴东生,被告俞忠兰的委托代理人张以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正风诉称:原告通过杨光认识被告戴东生,2013年2月25日,被告戴东生出具借条给原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5年2月15日被告戴东生重新立据,并在条据上注明此前条据作废,被告俞忠兰不知情该笔债务,属于戴东生个人行为。被告戴东生偿还利息24000元,余款未还。由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戴东生辩称,原告所说立据换据过程属实,但我是向杨光借款,未向原告借款,立据时杨光让我写邵正风的名字,我不认识邵正风,当时口头约定月息2分,钱是转到俞忠兰卡上,当时她的卡是我在用,钱被我赌钱输掉了。借款后,已向杨光还利息24000元。被告俞忠兰辩称,我不知道戴东生向原告借款,戴东生多次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原告明知戴东生借款赌博还借款给他,戴东生从未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故本案属于戴东生个人债务,请求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杨光介绍相识。2013年2月25日,被告戴东生立据向原告邵正风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据载明,借到邵正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等内容。当日原告通过王成宏账户转账10万元给杨光,后杨光将该笔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俞忠兰账户,此卡由被告戴东生使用,被告俞忠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借款后,被告戴东生支付了利息24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戴东生向原告邵正风重新立据,借据载明,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此前条作废等内容。后因两被告未能还,原告邵正风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邵正风提交的借条2份、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1、原告邵正风与被告戴东生之间的自然人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通过他人向戴东生交付款项后,戴东生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戴东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超过月利率2%)支付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陈述该笔借款俞忠兰不知情,属于戴东生的个人行为,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戴东生个人债务,由其偿还,原告主张俞忠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东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正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不超过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邵正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戴东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新芬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