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莫杰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46号罪犯莫杰,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林峰乡毛都村*组,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初字第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莫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6697.5元。2012年1月2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11年11月22日至2034年7月2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靠拢政府,注重自己的思想本质改造,决心用真诚的认罪、悔罪和积极改造的态度争取早日获得新生;能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无任何违规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受到干警的肯定;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该犯2013年、2014年度均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各奖考核分3分。现累计考核分13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杰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33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