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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国停与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国停,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和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丹,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停。委托代理人XXX,舞钢市朱兰街道办事处朱兰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奎,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国停、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国停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偿还刘国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及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新民初第130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1月26日,刘国停作为甲方(出借人),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丙方(担保人),三方约定: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向刘国停借款100000元,期限4个月,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进行了连带担保,并向刘国停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书》,承诺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该公司到期后三日无条件偿付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当天,刘国停依约向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转款100000元。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向刘国停出具《收据》、《借据》各一份。合同到期后,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没有按约定还款,故引起诉讼。原审认为,刘国停、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刘国停与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同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应按约定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未全部偿还借款本息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对此纠纷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因三方约定该借款利息月息15‰,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25日,利息应按月息15‰计算自2015年3月26日至还款之日。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为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的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应对该笔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刘国停要求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美德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国停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该笔借款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的利率计算)。二、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平顶山市桃源长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美德投资担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新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刘国停负担。其主要理由:刘国停并未要求法院判决利息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只请求判决利息至2015年7月31日止。原审法院判决利息计算自2015年3月26日至该笔款借款实际付款之日止属于超出诉讼请请求,依法应予纠正。刘国停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桃源长城混凝土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本院二审另查明,《借款合同》中约定,“乙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息的。按照未付金额每天万分之六的标准向甲方(刘国停)支付滞纳金。”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借款人桃园长城混凝土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除应当及时还款外,还应当按照借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滞纳金,美德投资担保公司对逾期产生的违约责任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虽然刘国停在起诉时没有明确要求计算逾期利息,但其起诉书中也明确说明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刘国停也从未表示放弃对逾期利息的主张,支付逾期利息既是借款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的约定义务,因此,应当支持原审法院对逾期利息的认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美德投资担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河南美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岩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