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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沈蓉华与嘉善县科学技术协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蓉华,嘉善县科学技术协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811号原告:沈蓉华。委托代理人:夏克强。被告:嘉善县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北路95号。法定代表人:郭瑾,主席。委托代理人:卢军、缪旭晨(实习),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沈蓉华与被告嘉善县科学技术协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蓉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蓉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3596元,由原告沈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宪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