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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闻建清与张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建清,张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204号申请执行人闻建清。委托代理人邢君明。被执行人张志强。闻建清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张志强结欠原告闻建清借款本金155000元,该款于2015年4月5日前归还51666元,于2015年5月5日前归还51666元,余款51668元于2015年6月6日前归还;张志强结欠闻建清借款利息4508元,该款于2015年4月5日前支付2978元,于2015年5月5日、6月6日前各支付7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95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于2016年3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强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9508元。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