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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林宣、刘林春等与刘林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特3号申请人刘林宣。申请人刘林春。被申请人刘林武。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林宣、刘林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林武宣告死亡一案中,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朱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