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陈xx、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陈xx,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4民初737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刘xx、周xx。被告陈xx,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被告秦xx。原告李xx诉被告陈xx、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xx、秦xx立即支付货款10600元及逾期利息954元(自2014年5月11日计算至2015年11月10日),合计115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6月两被告对常州某花苑某幢某单元某室进行装修,原告按被告要求将马桶等装修材料送至102室,共计货款10639.5元。2014年5月11日,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李xx货款计10600元。”因两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三、财产处理:(1)房产:位于某花苑某幢某室是女方单位分配并且女方独自购买的勤业新村的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购买的,因此,该套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产生活,故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10600元;二、被告秦xx以其与陈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本院减半收取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xx负担4元,被告陈xx、秦xx负担41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关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洪波第3页共3页 来自: